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.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,应当有2个(含2个)以上200个(含200个)以下的发起人; 2.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;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。 3. 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。 4.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,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; 5.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,成员不得少于三人。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 1、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内含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》、《单位投资者(单位股东、发起人)名录》、《自然人股东(发起人)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、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》、《投资者注册资本(注册资金、出资额)缴付情况》、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、《董事会成员、经理、监事任职证明》、《企业住所证明》等表格); 2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; 3、发起人加盖公章(自然人签字)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会决议(会议记录)或创立大会会议记录; 董事会、监事会决议; 4、公司章程(提交打印件一份,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;有法人股东的,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); 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 6、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 7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8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 9、《企业秘书(联系人)登记表》; 10、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,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|